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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检测新标准

更新时间:2023-08-04浏览:619次

一、空气检测新标准

1、HJ 1261-2022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实施日期:2023年1月15日

标准说明: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系物的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检测项目:苯系物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异丙苯和苯乙烯

所需仪器:气相色谱仪自动稀释系统气体采样器/大气采样器等。

2、HJ 1262-2022 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实施日期:2023年1月15日

标准说明:自HJ 1262-2022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3 年 9 月 18 日批准发布的《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5-93)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及各类恶臭污染源(包括水域)以不同形式排放的臭气的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样品中臭气的测定。

本标准测定方法是嗅觉器官测定法,不受臭气物质种类、种类数目、浓度范围及所含成分浓度比例的限制。

检测项目:臭气

所需仪器:分析天平真空泵空气压缩机等。

3、HJ 1263-202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实施日期:2023年1月15日

标准说明自HJ 1263-2022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5 年 3 月 25 日批准发布的GB/T 15432-1995《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重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大流量或中流量采样器进行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的手工测定,同时适用于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的手工测定。

检测项目:总悬浮颗粒物

所需仪器:大气采样器分析天平恒温恒湿箱等。

4、HJ 1270-2022 环境空气 26 种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实施日期:2023年6月15日

标准说明: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多溴二苯醚的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气相和颗粒相中26种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检测项目:26种多溴二苯醚分别为:BDE 7、BDE 15、BDE 17、BDE 28、BDE 47、BDE 49、BDE 66、BDE 71、BDE 77、BDE 85、BDE 99、BDE 100、BDE 119、BDE 126、BDE 138、BDE 153、BDE 154、BDE 156、BDE 175/183、BDE 184、BDE 191、BDE 196、BDE 197、BDE 206、BDE 207和BDE 209

所需仪器:大气采样器高分辨气质联用仪索氏提取器快速溶剂萃取仪旋转蒸发仪氮吹浓缩等。

5、HJ 1271-2022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甲酸、乙酸和乙二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实施日期:2023年6月15日

标准说明: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颗粒物中甲酸、乙酸和乙二酸的测定。

检测项目:甲酸、乙酸、乙二酸

所需仪器:颗粒物采样器离子色谱仪超声波清洗器等。

6、HJ 759-2023 环境空气 63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实施日期:2023年8月1日

标准说明: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15)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检测项目:挥发性有机物

所需仪器:采样罐气体流量计气质联用气体稀释装置气体浓缩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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